在胡志明市,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民事交易数量非常多。长期以来,公证活动中伪造主体、伪造文书等行为的性质和手段日益复杂。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对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构承担补偿义务。为什么?
有损坏但没有公证赔偿依据
2023年7月,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上诉听证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和受害人的上诉;因诈骗和挪用财产罪,判处被告人Trinh Truong Giang 18年有期徒刑,Tran Thanh Hai 7年有期徒刑。
江先生伪造土地所有者的签名(在江先生的授权合同中)出售古邑县的土地,造成损失超过185亿越南盾。授权合同由CCV NCK起草并由CCV NDT签署。
根据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的上诉,两名公务员承认执行了错误的程序并信任被告。两公证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具有不负责任的表现,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审判决公证处(VPCC)共同赔偿违反2015年《公证法》(第38条规定公证执业机构必须赔偿因CCV过错造成的损失)。
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澄清CCV的行为和VPCC的责任,但调查结果显示没有足够的理由提起刑事起诉”。 .CCV。一审法院建议胡志明市司法部采取措施处理公职人员的责任。
在上诉阶段,审判小组还建议胡志明市警察局调查并澄清公务员的角色,如果有犯罪迹象,应予以处理。
本案只是CCV未能“履行”责任的典型案例之一。
只有过错才需要赔偿损失
CCV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已在《公证法》第三十八条中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600条也规定了CCV违反公证合同造成损害时的赔偿义务(公证机构赔偿客户后,再请求CCV赔偿)。
但现实表明,在公证请求人受骗的情况下,要将CCV与公证执业机构的责任绑定起来并不容易。
2023年4月,在“司法委员会解答审判难题、指导法律适用”专题培训网络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阮志锐回答公证员赔偿连带责任问题诈骗案件中的实践组织。因此,原则是谁侵占,谁就赔偿;谁侵占,谁就赔偿;谁侵占,谁就赔偿。如果不能证明CCV是共犯,使用被告挪用的钱财,就不可能强制公证执业机构共同赔偿。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阮德孝理学硕士,国际大学(越南国立大学,胡志明市)分析:只有当存在民法规定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或存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损害时,才会产生这种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和《民法》第584条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犯罪行为时,才产生赔偿责任。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名誉、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识别公证人的虚假行为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7月份向国会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胡志明市拥有全国最多的会计师和公证执业机构(7个公证处和110个VPCC)。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表示,目前,伪造文书、冒充他人要求公证以及在公证执业机构参与合同交易等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导致部分CCV心存畏惧、畏惧。的责任。同时,CCV在执业技能、公证活动中虚假欺诈行为的识别等方面质量也参差不齐。
如果完全遵循公证程序,则免除责任
胡志明市第二公证处CCV Le Ngoc Tinh表示,《公证公布法》禁止公证请求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2/2022号决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人的财产、其他合法权益……;有损害,有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所发生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当发生损害时,需要证明CCV存在违法行为且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方可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公证执业机构共同赔偿,并进行公证。如果CCV故意参与伪造罪实施诈骗,也构成共犯罪。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Tran Thi Thanh Thao律师进一步分析:如果CCV完全遵守公证程序,公证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消除。至此,过错完全在于公证请求人。
侦查机关如能证明CCV明知伪造文件而仍对文件进行公证的,CCV可依据第110/2013号法令(经第67/2015号法令修订补充)第十四条给予行政处分或接受刑事审查。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不负责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需要带专业保险单位参与诉讼
CCV Ninh Thi Hien(公共行政办公室主任Ninh Thi Hien)表示,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两个主要原则是合同的约束力和协议的遵守。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必须本着善意、诚实的精神履行其所承诺的;帮助当事人相互信任,履行合同的成立。
需要区分CCV参与伪造文件的行为与使用公证请求人提供的虚假文件的行为。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公证机构面前公开合同或交易成立的情况,以使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任何一方故意作出虚假或误导性承诺,使另一方相信并证实该承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胡志明市公证二处处长黄孟胜表示,在CCV依法办理公证且无法了解公证情况的情况下,不可能强制公证执业机构赔偿或共同赔偿。违法者的诡计、欺骗。此外,CCV均购买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因此,法院在审理公证活动中涉及赔偿责任的案件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目前,尚无法院责令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
VPCC不是被告的担保人,因此无需支付赔偿金
2019年10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挪用财产罪判处两名被告人黎氏美勇(Le Thi My Dung)13年、黎文特罗(Le Van Tro)7年有期徒刑。 Dung雇人冒充地主,助理则冒充地主的丈夫,持有他与Phu Nhuan VPCC交换的真实土地文件,以签订出售土地的授权合同。
民事方面,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向受害人支付49亿越南盾;如果被告无法赔偿,VPCC Phu Nhuan 必须赔偿。
2020年5月,上诉法院没有强迫VPCC代表其赔偿。上诉法院认为,案卷中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表明CCV在办理授权公证时明知被告及相关主体有诈骗法院款项的行为,受害人或已经讨论,故意为被告人及相关主体实施诈骗财产行为创造条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强制CCV实施刑事违法行为。
由于VPCC不是担保人,因此VPCC没有连带赔偿义务。一审法院裁定,如果被告无力支付这笔款项,VPCC有义务在掌握有关被告的真实材料后立即向被告赔偿全部或剩余的债务。被告支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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