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文西太平洋律师事务所董事阮德孝先生就《胡志明市法律电子报》上发表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法院更名问题发表评论。他是一位长期享有盛誉的专家,在法律领域拥有高资历。下面,我们想引用整篇文章。
来源: 颜洲、明忠、宋迈。胡志明市法律在线报纸(2023 年 9 月 29 日出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考虑建议变更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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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之一是拟将省人民法院更名为上诉人民法院、将区人民法院更名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我们到底该不该“做一个革命”?
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9月14日召开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意见会议上。郭铀泰先生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关于一审和上诉法院的组织,他仍然对上诉法院是一审法院感到困惑。
郭先生分析:越共十三届中央第六次会议2022年11月9日关于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时期的第27-NQ/TW号决议一审和上诉审判已明确界定。
“为什么不按照27号决议的精神,进行一次强有力的革命,指定一审法院来审理所有一审案件; 上诉法院只负责进行上诉审判,高等法院负责按照翻案程序复核判决? ——郭先生问道。
郭先生评价说,目前地方法院单位的能力和资质都相当不错,与省级法院没有太大区别。 因此,将一审案件全部交由一审法院解决是可以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并不违背27号决议的精神。
不过,同样在这次会议上,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范氏白雪女士表示,如果真的只是更名而不改变人民法院等任何职能或任务的话,胡志明市仍进行一审和上诉审判; 区、省法院还是按现在的方式处理,没有必要调整。
犯女士表示,保持规定不变会减少修改程序、文件和表格,而且不用花消。 此外,地区法院法官目前的能力符合所有标准; 对于胡志明市来说,地方法院的团队与市人民法院的团队差距并不大。 因此,犯女士要求进一步考虑这一提议。
积极的一步,但仍需考虑
胡志明市国立大学经济与法律大学讲师留德光大师指出,1946年宪法规定了系统的组织和根据审判级别命名法院的规定。 “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司法机构包括: a) 最高法院。 b) 上诉法院。 c) 二级和初级法院”(1946 年宪法第 63 条)。
他分析道:2005年,中央政治局在关于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中,也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按照司法审查组织法院系统,管辖权不分行政单位,包括:在一个或几个区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地区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若干案件的上诉和一审案件; 高等法院按地区组织,负责上诉审判......
“可以说,确保法院系统独立性的根源必须是提高质量和薪酬、创新任免和纪律机制……
在当前背景下,法院系统命名需要考虑两种选择:一是保持区、省人民法院名称不变,避免形式上的干扰,也可以节省预算;二是保持区、省人民法院名称不变。 同时,从内部推进法院体制改革。
二是从名称上同步进行法院制度改革,促进司法独立。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高级人民法院; (3)上诉人民法院+省级行政单位名称(例如:胡志明市上诉人民法院); (4)地区一审人民法院+同等人民上诉法院的编号(例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一区一审人民法院)”——留大师评论道。
积极的一步,但仍需考虑
胡志明市国立大学经济与法律大学讲师留德光大师指出,1946年宪法规定了系统的组织和根据审判级别命名法院的规定。 “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司法机构包括: a) 最高法院。 b) 上诉法院。 c) 二级和初级法院”(1946 年宪法第 63 条)。
他分析道:2005年,中央政治局在关于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中,也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按照司法审查组织法院系统,管辖权不分行政单位,包括:在一个或几个区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地区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若干案件的上诉和一审案件; 高等法院按地区组织,负责上诉审判......
“可以说,确保法院系统独立性的根源必须是提高质量和薪酬、创新任免和纪律机制……
在当前背景下,法院系统命名需要考虑两种选择:一是保持区、省人民法院名称不变,避免形式上的干扰,也可以节省预算;二是保持区、省人民法院名称不变。 同时,从内部推进法院体制改革。
二是从名称上同步进行法院制度改革,促进司法独立。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高级人民法院; (3)上诉人民法院+省级行政单位名称(例如:胡志明市上诉人民法院); (4)地区一审人民法院+同等人民上诉法院的编号(例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一区一审人民法院)”——留大师评论道。
这需要修改其他法律
按照审判级别命名法院,将是修改和补充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统一的重大任务和指导性文件。
此次修改极为紧迫,因为在组织上,如果法院改变名称和职能或者改变其结构,将直接影响一般的诉讼活动,同时其他机构也需要改变,以符合该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 例如,组建一审法院时,同级检察机关不能是区人民检察院。
有必要设立地方法院
关于规范上诉人民法院而非省人民法院的提案; 一审人民法院,而不是区人民法院,从含义上看,只是像第一区一审法院、胡志明市上诉法院那样改变了名称……并没有改变性质和组织结构。
因此,有必要为1区设立一审法院,为2区设立一审法院……这些地区法院将根据该单位每年解决的案件数量; 从那时起,法院机构将更容易解决问题。
设立专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建议顺应了这一趋势。 关于设立专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的建议,我发现光是胡志明市就有很多这样的案件,而其他地方这样的案件很少。如果设立专门法院,尤其是,只在胡志明市、芹苴、岘港等省市设立……因此,如果同时在63个省市设立,就会造成浪费。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阮氏翠勇 (9月14日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评论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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