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VN)——律师表示,如果仅赔偿损害和补救后果,但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侦查犯罪行为或取得重大成果的,被告人不适用本条规定改为其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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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援飞行”案,截至目前,被告及其家属已支付约1350亿越南盾和185万美元的补救赔偿金。其中,受贿犯罪集团返还近970亿越南盾。特别是,7月24日,被告范忠坚(前卫生部秘书)的家人为克服案件后果额外支付了70亿越南盾,使被告范忠坚的赔偿总额达到了总金额。检察院指控 Kien 受贿的总额超过 426 亿越南盾,其中 420 亿越南盾。
对于缴纳了救济金的被告人来说,这是否可以作为依法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呢?市律师协会律师 Dang Van Cuong 表示。河内称,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某人收受10亿越南盾或以上贿赂,法院有权判处20年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决定处罚程度的因素有很多,不仅仅是罚款的数额、案件的性质。在决定适当的惩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个人和行为因素。
如果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已诚恳声明、悔罪,基本已补偿并克服了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社会危害性已经减轻的,可以考虑减轻部分刑罚对被告人给予适当的处罚。
刑罚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一种威慑和惩罚,还具有改造和教育的目的。只有在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已无再教育能力、对被告人的不严厉处理不足以对社会产生普遍预防性威慑力的情况下,才会判处刑罚。最高刑罚是死刑。惩罚。
邓文强律师分析,《刑法》第40条规定,死刑是一种特殊刑罚,仅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他人生命罪、毒品犯罪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腐败和本法典规定的其他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同时,未满18周岁犯罪的人、孕妇、抚养不满36个月的子女的妇女、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或者受审的,不适用死刑。罪犯有孕妇、抚养不满36个月儿童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行死刑的;年满 75 岁或以上的人士;因贪污财物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人,罪名成立后,主动交出四分之三以上贪污财物、受贿罪,并积极配合机关侦查、查处犯罪或者作出重大决定的能力。成就。
因此,刑法规定,被告人因“贪污财物、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定罪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补救后果,被挪用款额的四分之四。 ,并积极配合当局侦查、侦查、办案犯罪或者取得重大成绩的,由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如果仅不能损害赔偿和100%后果的补救,而第二个条件是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调查、处理犯罪或取得重大成果,则被告人将无法适用本规定改为另一种较轻的处罚。”律师说。
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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