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ám đốc Công ty Luật TNHH Devinci Pacific, ông Nguyễn Đức Hiếu đã bình luận về vấn đề Viện kiểm sát được truy tố 1/2 khung hình phạt, được đăng trên Báo điện tử pháp luật TPHCM. Ông là chuyên gia uy tín lâu năm với trình độ cao trong lĩnh vực pháp lý. Sau đây, chúng tôi xin trích dẫn lại toàn bộ bài báo.
来源: Song Mai, Châu Yến. Báo điện tử Pháp Luật thành phố Hồ Chí Minh (số đăng ngày 06/6/2023). Đề xuất VKS được truy tố 1/2 khung hình phạt: Có nên khô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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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专家认为,少年司法法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的权力的新建议没有必要。
Ngày 10/4/2023,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đã đề nghị xây dựng dự án Luật Tư pháp người chưa thành niên với sáu nhóm chính sách cụ thể. Trong đó, đáng chú ý là việc dự luật sẽ cho phép VKS được quyền truy tố người chưa thành niên theo mức hình phạt chỉ bằng 1/2 mức hình phạt trong khung hình phạt tương ứng.
为了澄清这个建议,我们想介绍一些专家的分析意见。
家庭和少年法庭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名少年被告的案件。
武文泰理学硕士 (胡志明市刑事检察学院检察培训再培训副院长):
必须修改刑法否则违法
刑法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所有刑事政策必须反映基本原则,不得与《刑法典》相冲突。
根据法律原则,检察院只能在满足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内提起公诉;任何帧违规都会起诉该帧,而不是 1/2 帧。对于未成年人,必须执行未成年人处罚政策。法院应决定检方的刑罚框架正确,也可以判断较轻或较重的刑罚框架,但必须认真考虑检方的刑罚框架。而法院在确定具体刑罚级别时,不仅要考虑检方的刑罚框架或者法院给予审判的刑罚框架,还必须依据《未成年人处罚规定》和《未成年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允许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的刑罚仅为相应刑罚框架刑罚水平一半的提议,需要修改《刑法》中的许多条款。对于满14岁至16岁以下的人,仅修改了一些法律;已满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人必须彻底改正,因为16周岁以上的人必须对各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依据。
如果不修改刑法,而是在少年司法法草案中作出规定,就会与刑法相抵触。
审查和修改对未成年人人道宽大的法规和政策是必要的,也是一种趋势,只有在其他措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追究刑事责任。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刑法第十二章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具体调整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有期徒刑)。
对于《少年司法法》(如果有的话)的规划,只需制定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以此作为我们修改《刑法》第九十一条的依据(原则上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处理)年龄)。有罪)。否则,很容易造成《刑法》和《少年司法法》(如有)关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权限和法院的审判权限的规定发生冲突。
阮德孝硕士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需要考虑
当前世界潮流维护儿童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需要减轻责任,特别是儿童的刑事责任。
建议允许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与2015年刑法第一百零一条(有期徒刑)的规定相比,仅适用相应刑罚框架内刑罚的一半。将对满16岁的人的处罚减少到18岁以下。
可见,减刑有利于青少年重返社会的进程,减少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但此时必须认识到,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只是一半刑罚适用于年满16岁至未满18岁的人,将影响打击犯罪;尤其是有多名同谋的犯罪;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罪……因此,应当予以考虑。
此外,如果规定允许检察院提起一半刑罚,则需要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的作用;提出低于处罚框架最低水平的处罚方案。
潘英俊博士(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不需要写入法律
对于未成年人的有期徒刑,1999年《刑法》(第74条)和2015年《刑法》(第101条)均规定了“适用的最高刑罚”。具体而言,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适用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四分之三。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适用的法律规定处罚为监禁的,所适用的最高刑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刑期的一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1/2006号决议在对未成年人处罚的指导性规定中作出了具体指导。
该决议的精神应理解为,在决定对少年犯的刑罚时,将少年犯的刑罚级别减少至刑罚等级(最低和最高)的1/2或3/4。法律(对应于适用的成人)。
因此,没有必要规定《少年司法法》允许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刑罚仅为相应刑罚框架内刑罚的一半。
因为只要出台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文件或者修改刑法典的相应条款以正确体现其内容就足够了。这比《少年司法法》的规定要合理得多。
律师 黎忠发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
三个条件都很难满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检察院有权以相当于刑罚框架内刑罚1/2的刑罚起诉未成年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属于行为和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一个条件属于被害人的意志,一个条件是认罪认罪的真诚态度。
上述规定的出台是适当的,只是帮助检察院行使起诉权的一个机制。而如果适用上述1/2机制,检察院必须在起诉书中予以明确,作为适用的依据。
然而,要享受这一机制,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容易。因为要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同意”,就必须有减轻受害人处罚的意愿,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如果赔偿金额不够,被告与受害人就很难达成协议。届时,1/2机制也将不再适用。
此外,“被告人在起诉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因素。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其意识和心理不稳定,因此对犯罪的认知和供述都相当模糊或不一致。因此,现在适用真诚认罪、悔罪的情况直至开庭审理。因为到法庭审理的时候,有律师提供建议,陪审团会分析评估,被告就会理解并承认自己的行为。如果在起诉书完成后就强行提出这一因素,可能并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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